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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时间:2024-06-22 23:49:2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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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天津市司法局公告】

天津市司法局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通过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天津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

  通过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天津市的,可以在本市申请授予。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按照特殊情况补录人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间和方法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申请人应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二)在本市申请授予的,本人应于7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到天津市法律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45号王顶堤立交桥西南侧)提交有关材料并进行现场审核。

  三、申请人现场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申请人学历证书信息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须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三)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司法局将免费为天津考区成绩合格人员冲洗资格申请照片,申请人不必提交照片。

  四、资格授予与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在“天津司法行政网”和“天津司考”微信公众号上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网上申请,并向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请,不予受理;

  (二)凡涉及申请人姓名、性别、户籍、民族、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相关证明3份及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籍迁至天津但尚未落户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

  (五)以上需要提交的复印件,须用A4白色复印纸复印,且提交时不得折叠。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现就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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