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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C类证书的作用
导语: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C类证书的由来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批复规定,对适用规定的任职或执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先后下发通知,决定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并确定放宽范围。按照上述规定,司法部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时,商两高同意也相应确定了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根据报名条件和合格分数线,司法部于2002年对证书分类作了规定,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未过统一合格线的颁发C证,并明确职业选择依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当时并未规定是适用所有放宽地区还是户籍所在地县执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使用民族卷、实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实施优惠措施等司法考试放宽政策作了进一步规定。就我市而言,放宽政策分为3次执行,2007年前只在古蔺县、叙永县执行,2010年放宽到4个县,2010年后放宽到全市4县3区。
二、关于C类证书取得的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司法考试人员只要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由于各放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该合格线全国并不统一),且户籍在放宽地区,不管是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同)还是本科学历,均可申请C证。同时,对“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军队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四种情况,且户口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的,亦可申请C证(考试当年有效)。另外还规定,对已经取得C证的人员,不论什么情况,不得再次申请C证。虽然该规定从理论上讲,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则限制了持证人员从业范围,显得过于僵硬。比如:某人由于户籍(县、市、区)变动,由甲放宽地变为乙放宽地,如果该人在甲地已经申领C证,则在乙地不能申领C证。按照现有规定,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该人不能在乙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那该怎样解决?目前能够想到的办法是:一、重新参加司法考试,将C证升级为A证;二、在原户籍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虽然可能只是个形式),然后再想办法异动到现户籍所在地。第一种办法虽然能起到激励C证人员继续努力学习之效,但显然在一定时期内(如果最终能获取A证的话)浪费了法律职业资源,而况,该类人员如果失去持续冲击A证的动力,可能就永远放弃从事法律职业的想法了。第二种办法呢?实践中也是禁止的。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C证只能申请一次的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办法予以改进:一、由于户籍变动的,允许重新参考申领C证(原C证收回);二、C证只能申请一次,但因为户籍变动的,只要变动后的户籍地合格线不低于原户籍地(以申领C证年为准),则允许在变动后的户籍地执业(为便于操作,实践中可也明确地区范围)。相较而言,第二种办法更能减少浪费,最大化发挥法律人才资源优势。
此外,在考取C证问题上,还存在一个放宽文凭的问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批复规定,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有“在一定时期内”的时间限制。从实际情况,我市2010-2012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被录用、任命或者被批准从事法律职业的C类证书人员仅有4人为专科学历。今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1317中,专科学历合格人员仅有10人,不到合格人员总数的2%,不论参考、合格还是从事法律职业,数量都非常少。从全国来看,这也应该是一个总体趋势。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应当考虑终止实施放宽学历的政策,否则将不利于法律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关于C类证书使用的问题
前面其实已经谈到C证的使用问题,但该问题还涉及法检机关,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先作一比较:
最高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放宽地区取得C证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否任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放宽县级市、区法院对取得C证但具有本科证书的干警可任职;有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放宽县级市、区法院对取得C证不予任职。
最高检:2007年就取得C证人员任职问题的批复规定,取得C证人员只能在放宽司法考试学历条件的县任职,在其它县级市、市辖区(包括司法考试放宽的县级市或区)或地级市以上检察院须取得A、B证并具有本科毕业证书。
司法部:2013年5月(司复[2013]4号)批复规定,取得C 证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考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即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县市、区执业)。之前已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的放宽地区执业的,可继续执业。因此,无论执业还是任职,取得C证人员(除西藏外)仅限户籍所在地县级,不能跨县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放宽地区执业。
经过比较我们发现:法院系统对C证人员执业基本是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最高法没有统一规定;检察系统由最高检作出统一规定,但没有限制C证人员在放宽地区(县)之间的流动;司法行政系统由司法部对C证人员执业(仅规定了律师执业)统一规定为报名参考时户籍所在地,可以说是限制最严(规定的执业范围最窄)。笔者认为,检察系统的政策规定相对科学合理一些,理由是:
一、设置C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限制在县域范围执业更符合政策设计初衷;
二、C证人员的流动问题应该由法律资源需求市场调节而不宜做硬性规定。一个地方如果法律人才资源缺乏,就会由相对富集的地方流动过来。
如果说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检察院表现还不明显的话,那作为市场经济法律服务主体的律师,因其流动性更强,则体现得非常明显。既然司法部都允许“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军队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类人员由非放宽地区流向放宽地区时申领C证,何不进一步改进,参照最高检的做法,规定C证人员只能在放宽地区的县执业(公证执业也可参照)的基础上,取消现在可以在县级市及市区执业的规定。同时,允许C证人员在放宽地区的县域之间流动(由高合格分数线地区流向低合格分数线地区,同前述),以更好发挥C证法律人才的作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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