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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练习题附答案(2)

时间:2017-07-21 18:48:5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考前练习题(附答案)

  1.B。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于第四章第一节动产质押部分的第64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表明动产质押于质物交付时起生效,并无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正确。

  2.CD。本题考查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的权利。《担保法》第68条规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故A项错误,不能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来看,除非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原则上质权人是不得使用质物的。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该条虽然仅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由于质权的设定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因质权的设定而消灭,故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并无不妥,故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故D正确。

  3.ACD。本题考查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69条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解除质押合同,故B不正确。《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义务对应出质人的权利,故C正确;在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是出质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故D正确。

  4.C。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4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就交付地点作出约定,因此在计算机公司将电脑交给运输公司运输时,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给办公设备公司。

  5.D。本题考查在途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合同法)第144条明确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D正确。

  6.A。本题考查标的物损毁灭失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49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被损坏的10台电脑的风险责任应由办公设备公司承担,但办公设备公司仍有权要求计算机公司就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

  7.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即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故在续订租赁合同之前,丙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由于丙与丁的租赁合同是以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故丁对该房屋的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丙对该房的租住期限,又因为丙已经租住该房四年,故了最长只能租住19年。

  8.AB。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216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丙作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同样应当承当该条规定的义务,故A正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在丁未依约使用房屋时,只能由丁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丙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同样的原因,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时,丁只能向丙要求减少租金,而不能向甲乙要求。故B正确人不正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对转租合同而言,除非转租人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其无权擅自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故D不对。

  9.D。本题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顺序。《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而,如果不存在共有人乙,在甲要将出租的房屋转让时,丙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丁并非甲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及其《民法通则解释》第92条的规定,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优先于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0.C。本题考查承诺的期限和承诺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同时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甲公司于8月3日发出要约,故就一般情形而言,乙公司的承诺通知必须在8月3日起算的10日内即8月14日之前到达甲公司方为有效。与一般情形相对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两种,即:(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的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而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其根据分别为《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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