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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真题
一、(本题20分)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趁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l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孩,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孩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孩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孩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1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缓期2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l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四、(本题22分)
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甲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请回答下列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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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题20分)
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消?
六、(本题20分)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0000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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