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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分为数额上的标准和情节上的标准,在数额上的标准,因为最高院指导意见可以允许各省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确定,因此各地会有一些不同,而情节上的标准是统一由高院司法解释确定。
一、盗窃罪数额标准
普通盗窃犯罪的数额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数额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做了新的数额上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级管辖区域内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在这个数额范围内可以根据本省市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本区域标准。
山东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实施细则(2014)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十万元)
二、盗窃罪情节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规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无数额盗窃犯的情形。具体包括:
1、入户盗窃:就是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盗窃行为,这类盗窃犯罪的处罚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
2、携带凶器盗窃:就是随身携带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没有任何要求;
3、扒窃:就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扒窃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对象和盗窃场所的特殊性,同时对犯罪数额也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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