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备考知识点: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的措施。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可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一般来讲,对证人证言,可以录音或制作询问笔录;对于物证,可以进行勘验或封存原物;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尽量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采取复制的方法;对需要及时鉴定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地进行鉴定。证据保存措施的采用,以服务于保存证据的证明力为目的,在该目的下,采取保存的措施可以灵活多样,甚至可以对一种证据,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存措施。
有关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为,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提出,根据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启动证据保全的,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但在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尽快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
在提起诉讼前需要启动证据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同时,还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所谓毁损,是指证据材料的品质、外形或数量等发生了变化,丧失了证据材料的原貌,比如,作为证据资料的物品是一些已经开始腐烂的水果,如果不及时对这些水果采取保存措施,到证据调查时,这些水果的状态肯定会发生大的变化而失去了其证明力;所谓灭失,是指证据材料丢失、消失而不复存在,比如,提供证言的证人年事已高或患重病,如果不及时提出其证言,在将来的证据调查时,就可能因证人的死亡而无法取得该证人的证言;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因有关情形的存在,有可能使证据材料在将来难以收集到,比如,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将要出国,或物证、书证等有被转移而去向不明等。
第三,在时间上,证据保全既可以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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