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筹划师有无必要考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起源
纳税筹划源于西方。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已经出现,他们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其中便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如今美国60%以上的企业其纳税工作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日本则高达85%,在美国,纳税筹划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
产生原因
主观原因
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纳税筹划的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观因素,就国内纳税筹划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上包括的对象差别很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正是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特定的纳税人要缴纳特定的税, 如果某纳税人能够说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缴纳该种税。
这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某税的纳税人,现在成为了另一种税的纳税人;二是内容与形式脱离,纳税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三是该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纳税人无须缴纳该种税。
(2)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额计算的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
纳税筹划 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少,纳税人税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没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地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某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尽量多增加可扣除项目。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税率,这种广泛存在的差别性,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4)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累进税率变化幅度比较大,特别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其变化之大,令纳税人心动。这种突变性诱使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
(5)起征点的诱惑力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而当超过时,应全额征收,因此纳税人总想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6)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使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以出具证明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
国际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1)纳税人概念的不一致
关于人们的纳税义务,国际社会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居民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二是一个人如果是一国公民,就必须在该国纳税;三是一个人如果拥有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在来源国就必须纳税。前两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人主义原则,后一种情况人们称之为属地主义原则。由于
纳税筹划 各国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上的差别以及同是属地或属人主义,但在具体规定,如公民与居民概念上存在差别,这也为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大量的机会。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但对财产转让所得则不同,比如有些国家就不征收财产转让税。同样是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有些国家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就不征税,从而给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
(3)税率上的差别
同样是征收所得税,各国规定的税率却大不一样,将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是利用这种差别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4)税基上的差别
例如,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规定的差
异可能很大。显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优惠则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
所谓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一般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为 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各国使用的.方法不同,较为普遍的是抵免法和豁免法,在使用后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国际纳税筹划机会。
除此以外,各国使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以及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都会给纳税人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的条件,也是国际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的重要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