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所属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哪些涉税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每次扣5分(按税种按次计算);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每次扣3分、5分或11分不等。
(二)欠缴税(费)款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每次11分。
(三)发票管理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将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行为将导致纳税信用减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严格出口退(免)税审核,加强出口退(免)税后续管理;
(四)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其报送的各种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选案环节重点关注,在实施检查时严格执法;经检查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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