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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补复评工作流程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发〔2017〕20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评价补评和复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税发〔2017〕5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补复评工作流程公示如下。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补复评工作流程,欢迎阅读。
一、补评工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因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所列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三种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并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国、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保“唯一码”(依据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及识别号采集)一致的前提下,应同时发起补评程序并填报《国地税补评信息交互表》(附件2)。但是国、地主管税务机关只有一方进行了年度评价,另一方未进行年度评价而导致联评失败的,纳税人需向未评价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
2.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补评申请,受理人员在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通过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补评”模块,启动补评程序。纳税人有义务声明并保证其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所提交的国、地税基础登记信息是一致的,并填报《国地税登记信息对比表》(附件3)。
3.税源管理部门核实。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接到补评待办任务后,应按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系统中评价结果进行扣分指标确认、复核等工作。
4.逐级推送省局联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确认时如未修改系统指标,则数据直接推送至省局;如指标有修改则会按照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纳税服务部门、市局、省局逐级审核推送;最终由省国地税联评出具结果。
二、复评工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并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4),《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调整表》(附件5)。国、地主管税务机关已进行年度评价并联评成功,但纳税人对联评结果有异议的:如对其中一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有异议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评申请;如对双方都有异议,可同时向双方税务机关提起复评申请。
2.纳税服务部门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受理人员在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通过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复评”模块,启动复评程序。
3. 税源管理部门修改核实。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复评待办任务后,应按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章内容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系统中评价结果进行扣分指标修改、复核等工作。
4.逐级推送省局联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指标修改后会按照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纳税服务部门、市局、省局逐级审核推送;最终由省国地税联评出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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