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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如何补评和复评

时间:2017-07-05 10:45:58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纳税信用如何补评和复评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步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名片”之一。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如何补评和复评,欢迎阅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17】54号)

  1补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人因上述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特别提醒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所以,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目前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您单位如果查询到没有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先确认一下是否是因非独立核算或核定征收而不在评价范围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2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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