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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

时间:2024-06-22 14:43:52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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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不予评价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或复评。那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呢?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项业务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结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欢迎阅读。

  一、补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特别提醒: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所以,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目前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您单位如果查询到没有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先确认一下是否是因非独立核算或核定征收而不在评价范围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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