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过节费扣税如何执行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继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解读新个税法相关问题后。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过节费扣税如何执行的知识,欢迎阅读。
9月同时发放8月、9月工资以及双节补贴,该如何计算个税?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不少市民十分关心过节费扣税的问题,如果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该如何计算个税?
解答:按税法规定,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已扣缴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扣缴单位应在9月所有收入发放完后合并计算应扣缴工薪所得个税并录入个税软件系统,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超过规定部分需要缴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计算?
解答: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
“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超过规定部分需要缴税”,市地税局专家称,根据有关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住房公积金为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515元×3倍×12%÷12个月=915.45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9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于10月1日—15日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目前我市出现了9月发放的工资但仍按照旧税法扣税的现象是怎么回事?
解答:这里的按月计征是指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不是按次计征。以9月为例,是指9月1日—9月30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收入合计,无论9月份发放8月、9月或10月工资,只要是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则其收入合计作为税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属期为9月,而不是各单位工资表上的发放月份。在个税软件录入所得所属时间是指税法工薪所得所属期9月。
“9月发放的工资但仍按照旧税法扣税的现象是申报系统自动认定的结果,”市地税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申报期规定和系统设置不了解造成的。按照系统认定,9月1日—9月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8月,申报的个税为8月1日—8月31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适用于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正确的做法是9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于10月1日—10月15日申报期进行申报,这时将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专家表示,如果由于申报时间原因导致的税率扣错的情况,可在下个月申报时进行抵扣或者进行退税处理。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为保证新税法的正确落实,对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应在9月1日—15日申报期成功申报8月工薪所得后,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7号补丁企业端软件升级包进行9月工薪所得的软件录入工作,并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