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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31 22:09:13 民办大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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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学院教职工福利体系、明确规范教职工交通补贴标准,结合学院整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职正式教职工(不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院级领导

  1.适用范围

  学院副院级以上领导

  2.适用标准

  (1)非芜湖本地的,自驾私车或者乘坐价格低于私车核定标准的其他交通工具,往返家校的每月实报(含路桥费、私车公里补贴);

  (2)芜湖本地的,600元/月补贴,其中含每月200KM私车公用(学院安排公车接送往返家校上下班的,不重复享受此标准)。

  (二)中高层管理干部

  1.适用范围

  一级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院长助理/管委会主任及经学院认定为中高层管理干部的其他骨干/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以下全部简称部门正职);非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全部称部门副职。

  2.适用标准

  (1)部门正职标准为450元/月补贴,其中含每月150KM私车公用;部门副职对应补贴标准及应含私车公用里程为正职对应标准*0.8系数;

  (2)针对非芜湖本地且在芜湖无固定住所的部门正职,自驾私车往返家校(含公司总部),每月4趟往返实报路桥费和公里补贴(标准见下文);副职每月2趟往返实报路桥费和公里补贴;工作时间因公回公司办事的,按标准另行核销(但需事先申请私车公用备案);以上非芜湖地区往返补贴人员,必须提供过路费票和过桥费票,ETC用户需要提供实际通行记录作为核销依据,否则不予核销;

  (3)系(部)主任兼职的,根据实际出勤天*25元作为补贴标准。

  (三)骨干人员补贴标准

  1.适用范围

  经人事处发文认定的部门科级/主管及主持工作的副科/副主管

  2.适用标准

  正职300元/月,包括100KM私车公用,副职在正职基础上*0.8系数。

  (四)一线教职工标准(不含外聘兼职)

  1.使用私车的,统一200元/月补贴,含50KM私车公用;

  2.无私车的,统一为150元/月补贴。

  第四条 公里补贴核算标准

  (一)合肥至文津校区按照单程170km;合肥至新芜校区按照单程200km;文津校区至新芜校区固定距离按照单程50km核算;

  (二)非合肥的其他异地,补贴不得超过上述最高距离标准,特殊引进人才补贴标准超出以上范围的,需经院长审批;

  (三)芜湖市内私车公用距离依据地图查询距离为准,由院办根据私车公用申请表标注的起、止地点核实距离并登记核算;

  (四)私车公用油费补贴对应的核算标准为:排量1.6(含)以下的1.0元/KM;排量1.6以上(含1.5T)的*1.1元/KM;

  (五)新老校区往返的私车公用,采取定额方式,每次往返50元补贴;

  (六)以上所有公里补贴核算都应在私车公用的总公里数剔除固定月度交通补贴额度所包含的私车公用里程后按标准核算。

  第五条 私车公用管理程序

  (一)芜湖地区外出公务或者自驾往返新老校区,原则上申请学院公车或者统一乘坐班车。在公车资源不足、临时紧急情况无法乘坐班车的情况下可经审批允许私车公用;

  (二)所有类型的私车公用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申请表》,邮件提交至部门负责人,抄送院办备案;

  (三)未事先报备或者报备后部门负责人不同意的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四)以上享受交通补贴的,在超出标准内所含私车公用公里数的情况下根据超出情况和上述公里补贴标准予以适度补贴,但不得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自有车辆的教职工,填写《私车补贴申请表》,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后,上报院办备案;

  1.个人驾驶车辆非本人名下的,应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可以证明车辆系本人家庭名下且实际使用人为本人的;

  2.院办负责对车辆使用的真实性进行稽核,凡发现未实际使用车辆而虚报补贴的,当月补贴取消;累计3次发现未使用车辆而虚报补贴的,取消全年补贴,参照无车标准计算。

  (二)院办进行额度核查和补贴资格审查,编制《私车补贴申请汇总表》报送对应分管院长会审、院长审批执行。

  第七条 补充说明

  (一)执行相关补贴标准后,相关人员的每月补贴由院办制表发各部门确认,享受补贴的人员足额贴票(异地往返人员必须提供与私车公用登记日期相同的过路过桥票、ETC记录单),院办审核票据后直接将对应金额的补贴打入学院统一发放的油卡,无车人员相关交通补贴固定在薪资中体现;

  (二)享受车辆补助的教职工在其本人用车期间产生的任何违规、违纪以及交通安全事故等行为均与学院无关,由其本人自行处理;

  (三)享受车辆补助的教职工,在学院公务用车紧张的情况下,须接受学院车辆管理部门调配,产生费用可由其本人按私车公用标准单独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aiit.edu.cn/index.php?c=content&a=show&id=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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