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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民办高校校长任命核准还需完善董事会治理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不属于民办高校的范畴,只是对民办高校的补充,有公立独立学院与非公立独立学院之分。
截至2015年5月21日,全国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47所,独立学院275所,中外合作办学7所。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两项内容。这意味着,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11月28日京华时报)
这是值得肯定的行政放权行为,有利于落实和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是,在政府部门放权的同时,要让民办高校选拔任命懂教育、懂教育管理、有教育情怀的校长,还必须督促民办高校完善现代治理制度,真正发挥民办高校董事会的作用,而不能把校长任命变为举办者(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单方面的事,这样任命的校长只对学校投资方、举办者负责,而不对教育、师生负责。只有完善民办高校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拔、任命校长,校长对董事会、师生负责,才能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让民办高校摆脱举办者“家长式”治理。
我国行政部门要求审批民办高校任命的校长,一度也有这样的考虑,行政机关担心举办者不经董事会(或架空董事会),就由“老板”拍板选任校长,这样选任的校长或能代表举办者的利益,却可能忽视教育的规律和师生的利益,甚至可能根本不懂教育。但是,行政审批只能核查校长侯选人的背景,无法真正站在学校师生角度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行政审批,其实给民办高校新增了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举办者为应付行政部门审批,只会关注候选者的身份,而非治校能力。概而言之,行政审批民办高校校长,很难解决民办高校校长“家长式”任命问题,同时又增加了学校的行政化倾向。
在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是大势所趋。但在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必须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具体到民办高校,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我国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即便成立了董事会,通常也只是摆设和工具。学校的重大办学战略决策,根本不由董事会作出,而是由投资、举办者作出。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董事会的成员代表不广泛,包括董事会中规定的教师代表,并非教师选举产生,而是由举办者指定;二是董事会并不独立运行,而是受举办者领导,这就把民办高校的管理变为举办者主导的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也就是说,举办者说了算。这和公办学校,由举办者领导办学类似。本来,舆论普遍认为,靠民间资金举办的民办高校,办学会更具活力,但现实表明,如果没有现代治理结构,公办学校的问题,在民办学校一样存在。
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后,如果不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很难避免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应该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制订大学章程,明确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大学董事会的产生和运行机制,赋予董事会最高的办学决策权力。举办者只是董事会的一员,在董事会决策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最终决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另外,教育和学术事务的决策,必须由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不能由行政越权去干涉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教师评价等教育与学术事务。这也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这一轮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