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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点:处方书写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英文名称书写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处方。
13.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处方中常见的外文缩写及含义
医师在书写处方正文时,如药物的用法(包括剂量、服用对间及次数)和调配方法等内容,经常采用拉丁文缩写或者英文缩写表示。药师应掌握处方中常用的外文缩写,并理解其中文含义。
(三)处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
化学药品的品种很多,名称各异;有些药品的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在中文表述上极为相似,如消炎痛和消心痛,但药理作用却完全不同。这就要求医师在处方中写和药师审核时,要注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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