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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之保险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4-05-23 19:00:05 理财规划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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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之保险的基本原则

 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考点之保险的基本原则,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更多考点内容请见正文。
 

  一、201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考点:最大诚信原则(P147)

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之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不隐瞒,不欺骗重要事实。重要事实一般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和你签订合同或者保险费的高低等。比如说,一个投保人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投保了某种健康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二)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①广义告知:订立时和订立后

  ②狭义告知:仅是订立时

  (2)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四项: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P148,新增内容)。

  (3)告知的内容

  己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事实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

  (1)含义

  (2)构成

  (3)种类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②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P150)

  (1)弃权

  ①含义:保险人放弃接触合同的抗辩权。

  ②条件:保险人有意思表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违背的义务。

  (2)禁止反言

  ①含义

  ②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权利存在的时间。过期作废。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151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的,可以退保险费。

  谎称、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事故。

  (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责任免除必须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费。

 

  二、201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考点:可保利益原则(P152)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三、201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考点: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

 

  四、2014理财规划师三级考试专业能力考点: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P156

  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2)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含义

  (2)必须具备的条件

  (3)分摊方式P157/P182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0+100) 17.7=80×40/(40+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适用于不动产保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人身保险(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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