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集锦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行为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会计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不银行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账户、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1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银行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3.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14.(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5.(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16.(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17.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8.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是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5)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6)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9.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发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发票具有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2)发票具有真实性。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监督,可以全面地、准确地了解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
(3)发票具有时效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为了便于从发票中获取和利用经济信息,要求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4)发票具有共享性。发票是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通过发票可以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详尽的信息。
(5)发票具有传递性。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复杂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通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