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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医院的保健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医院的保健补贴吗?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在医院从事放射工作,取得的1000多元的放射保健补贴,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应计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拓展阅读: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如何处理
【问题】
某公司于2008年和境外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咨询服务合同,现需对境外公司支付一部分咨询服务费。请问这种跨年度的合同应在何时缴纳营业税?如果这家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答】
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中明确规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上述公司应在向境外付汇时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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