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处理,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对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加收滞纳金。
工会经费如何核算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何做账
【问】我企业接受甲公司赠送新设备一台,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资料确定该设备入账价值为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分5年平均计交所得税。5年后出售该设备,出售时已提折旧10万元,出售收入5.5万元。企业如何做账?
【答】1.接受新设备捐赠。
借:固定资产 150000
贷: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 150000
2.年末转入营业外收入(分5年均匀计入)。
借: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30000
其余年度结转递延收益的会计分录与上述分录2相同。
3.第5年出售时将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4.第5年出售时收款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00
5.结转出售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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