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方法
请注意,其中规定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也就是说,国税局什么时候批复的免抵税额,那么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国税局是2010年12月份审核批复了11月份的出口退税数据,那应该在11月份能计提就计提附加税,依次类推。
16、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应划分清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7、将资本化支出列入当期费用
大多公司的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划分不严格,将固定资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18、本年列支以前年度的损益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有些公司当年补提以前年度少提折旧或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按会计制度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核算,而是直接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科目。
19、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一般未进行重分类
20、次年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汇算清缴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常见的几种错误处理方法:
①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税前扣除。
②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③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
该办法操作简单,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不符合配比原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前财政部没有明文规定,但新准则出台后,对于该业务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2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未能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或者财务部门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但各使用部门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造成固定资产盘点的困难,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的购置和转移也未见相应完备的手续。
22、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借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进项税额:记录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而支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
④减免税款: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贷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销项税额: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③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④出口退税: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等向税务机关办退收到的税额
23、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24、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5、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年末未进行全面盘点。
26、月末货到票未到的原材料未暂估入账,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正确的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①收入货物的当月末(只暂估原材料,不暂估增值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②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③收到F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27.董事费收入做工资表发放。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走,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费用不能计入工资总额,不能工资表发放,而应由该董事到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票计入成本费用。
28.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做其他应收款核算,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计提。
29.外资企业与本社之间的借款利息代扣代缴税金的时点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