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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4-09-24 10:49:12 会计实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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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全面施行,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及公共财政改革,对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资产价值、真实填报财务报表等更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如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如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

  面临的10个问题

  在新制度下,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是需要安装调试的,有的财务人员不能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实际购入的资产,财务人员不能准确的区分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模糊不清;三是自建的固定资产或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在自建过程中没有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竣工结束后没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致使长期挂账于“在建工程”,造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核算账实不符;四是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核算相互混淆,存货的核算范围不是很清晰,对于存货的处置方式更是一片茫然;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六是资产的出租收入核算不全面;七是捐赠、调拨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账,造成部分资产的流失;八是个别单位固定资产仍然没有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没有进行摊销;九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价值难以确定,不能准确入账;十是个别单位的基建账目没有并入“大账”中。

  规范资产核算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时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安装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入“在建工程”,待安装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在购入软件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将软件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自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的支出。但个别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核算资产入账价值时,将一些与该项固定资产不相干的费用支出纳入其中,或是虚增费用,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不符;还有个别单位自建的资产长期在“在建工程”中挂账,主要原因是,该项资产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如果长期账实不符的话,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建议自建的固定资产在已经交付使用,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可先暂估入账,待办理竣工手续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在实际核算时,个别财务人员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区分得不是很清晰。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而且是数量多,相对金额大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这样便于资产的日常管理,避免个别资产的流失。还有,对于存货处置的账务处理,建议单位要将存货如同固定资产一样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存货卡片、存货的明细账等,还需要单位派专人负责管理存货,不能随意处置存货。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要求财务人员要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如果为了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就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就要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一点,要求财务人员仔细研究发生的费用明细,不能混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新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的金额计入“应收账款”;在收到租金收入时,扣除应缴的营业税、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应缴财政款”。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单位在出租资产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在收到租金收入时,才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个别单位如果签订完租赁合同或协议后,没有及时足额收到租金,就无法准确的计算出应缴租金额度。所以,建议行政单位在进行资产租金的核算时,应先根据合同金额计入“应收账款”,这样才会更加真实的反映资产的收益及行政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新制度规定,捐赠、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计入捐赠或拨入单位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实际工作中,有的个别单位没有经过财政资产部门的同意,私自捐赠或是调拨。并在捐赠或是调拨时没有给付对方单位相关的资产信息,致使接受捐赠或是调拨的单位无法入账,导致这部分资产长期游离单位账外。

  新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及所拥有的土地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新制度实行一年来,有的单位还是没有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原因主要是,还没有一套标准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作参考,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行政单位不同于企业需要进行成本的核算,所以,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不需要按月,按年计提折旧就可以的。

  加大资产清查力度

  新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健身设施、广场等。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单位所掌控的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资本化难以确定。有些单位只有数量,没有具体的资产金额;有些资产还存在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属于账外资产,这样很难准确的核算资产的成本。而且,大部分的行政单位对所掌控的公共基础设施都没有入账。

  所以,建议行政单位要做一次彻底的资产清查工作,对账外的公共基础设施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入账。

  同时,新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基建账务要并入单位的“大账”中。但个别单位没有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并账处理,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并账。

  建议在单位的大账“在建工程”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基建工程”,将原基建账下的在建工程并入,其他的科目做相对应的合并,并将单位基建账目截至并账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后。

  另外,应做好行政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主要培训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预算法》及国家的相关财经法规。同时也要对财政部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现在有的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对不明白的账务处理苦于没有部门咨询。

  新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练就自身的基本功,逐步掌握行政单位处理业务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随着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序幕的徐徐拉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又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何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实践中?在实际核算中各行政单位遇到哪些困难?出现了问题又将如何加以解决?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对一些行政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行政单位资产的账务处理,现将这些问题梳理出来,愿意和同仁们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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