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交什么税(详解)
固定资产清理要交什么税?我们很多会计朋友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销售动产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注:(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指个人(不含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修订)
(二)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若该固定资产未使用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应按售价以及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不动产(待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应依法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次,销售不动产实现增值的,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如果签订了房屋产权转移证明要征印花税。
(一)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不动产租赁,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
(二)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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