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的文章,一起来看看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做账务处理
【问题】
甲乙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甲以自己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评估价80万元,乙出资40万元现金,丙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业。请问:丙公司对甲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如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会计方面,丙公司应该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而关于折旧问题,准则没有例外规定,理解为问题所述情况下,接受投资一方仍应计提折旧。对此我们可以解释为,对于企业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而问题所述情况虽然没有货币性的资本支出,但可以视为股东投入了一笔资金,企业以该笔资金购入了相应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构成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原值按入账成本确定(按新准则规定,如果投资各方约定成本不公允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入账成本,并以调整后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原值)。另外,会计方面规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所得税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上述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不得计提折旧。对于折旧相关使用年限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明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存货的损失如何做财税处理
【问题】
存货购入时由于自然原因或正常运输原因造成与发票上的数量不符,存货在仓库保管时由于正常或非正常的原因造成损益,会计和税法上分别如何处理(包括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的影响)?
【解答】
所谓“自然原因或正常运输原因”在会计上称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会计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将其价值摊入所购存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虽然相关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的处理办法,但可以根据条文规定推定应该计入所购存货成本。另外,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耗扣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库存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税务上也是将存货的损耗分为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区别对待。
(1)对属于正常损耗的存货,增值税方面允许扣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所得税方面允许其财产损失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理解为正常损耗存货的价值可以计入所购存货价值并随存货价值流转扣除)。
(2)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增值税方面不允许抵扣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就是说要对这部分存货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而所得税方面虽然允许其税前扣除,但明确规定要提供财产损失证明并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