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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培训:实习生怎样交个人所得税?
前段时间,一条微博引发了财会界大讨论:一名公司实习生,月收入2800元,却要交个税400元。这是为什么?个税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原来,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适用于“工资、薪金”,而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作为学员,大家都具有财会专业知识,这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那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在此文件之后,随之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执行,职工的范围有了变化,实习生也纳入了职工的核算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作为劳务用工企业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并扣除。
于是,我们可能会考虑一些具体的问题。
既然相关规定已经说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准予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实习生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在什么情况下实习生的工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进一步地,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那么直接依据“自制工资单”就可以了吗?或者还应该怎么做?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那么是否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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