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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账增值税年末结转
结转,或期末结转,指期末结账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这里涉及两个账户,前者是转出账户,后者是转入账户,一般而言,结转后,转出账户将没有余额。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会计实账增值税年末结转对的问题,欢迎阅读。
关于增值税年末结转的问题
【问】年末是否要结转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必须要结平各明细科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差值,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或贷。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的进项税;若贷方有余额,则为应交的税费。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何处理
【问】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标准
【问】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解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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