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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账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时间:2024-11-04 04:26:08 会计实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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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账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上是同一集团下企业财产与资源的重新分配。所以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应该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关问题,欢迎阅读。

会计实账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的咨询服务费如何处理

  【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前购买方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理

  【问】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分类

  【问】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解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土地闲置费 不同税种扣除要求不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初以支付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代价取得某小区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于资金周转等原因,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到2009年2月份才动工建设,为此,当地国土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出让金20%(即60万元)的土地闲置费。今年6月上旬小区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企业已完成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目前正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事宜。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土地闲置费被允许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却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企业财务人员很是不解,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征收土地闲置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并不属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均明确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扣除。因此,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作为财产损失,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基于国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性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作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土地闲置费的不同处理方式,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企业应区别对待,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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