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不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该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购进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并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其离岸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税为28万元,6万元为可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1)购进材料付款、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贷:材料采购 200
(2)产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
固资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如何计提折旧
【问题】
我企业购置了一台新设备,欲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式计提折旧,请问税收政策上有何规定?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例】甲企业2008年12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376万元,预计净残值16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选用缩短年限法。
按照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可选用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缩短年限前,企业年折旧额为(376-16)÷10=36(万元),月折旧额为36÷12=3(万元)。缩短年限后,企业年折旧额为(376-16)÷6=60(万元),月折旧额为60÷12=5(万元),月折旧额提高2(5-3)万元。
如果甲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5年,则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享受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5)×60%=3(年),比原剩余折旧年限缩短10-5-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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