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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中人工费用的归集分配

时间:2017-12-20 18:04:19 会计实操 我要投稿

成本核算中人工费用的归集分配

  企业的工资核算主要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按照规定,凡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费用,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的直接人工项目。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计件工资应按照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中去。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生产工人工资则应采用适当方法在各产品之间分配。工资费用的分配标准一般有按实际工时比例分配和按定额工时比例分配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核算中人工费用的归集分配

  某产品应负担的工资费用=该产品的实际(或定额)工时×工资费用分配率

  工资费用分配率=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各产品的实际工时(或定额)之和

  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记入“制造费用”账户;辅助生产车间人员的工资,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则应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在实际工作中,人工费用是通过编制“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进行分配,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例】某工业公司2008年1月份的生产工人费用为4 662元,按照生产工时比例分配:甲产品生产工时为6 990小时,乙产品生产工时为4 665小时。

  1月份该公司的“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见下表。

  其中:分配率=4662/11655=0.4

  甲产品负担的工资=6990×0.4=2796

  乙产品负担的工资=4665×0.4=1866

  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2 796

  ——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  1 866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4 662

  停车场所和售楼处的成本如何结转

  【问题】

  我公司利用地下基础建的地下车库,销售许可证上为不可售面积,无产权成本。是否可以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售楼处属于临时建筑以后要拆除,此处的售楼处成本是否也可以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如何处理的?

  【解答】

  根据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你公司车库部分成本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临时建筑售楼处的成本应列入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属于开发间接费。你公司应按成本对象,区分开发产品是否已完工,对上述所发生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按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成本并据此结转扣除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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