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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方式入账成本的确认

时间:2017-06-27 10:09:16 会计继续教育 我要投稿

关于委托加工方式入账成本的确认

  对于企业的存货(物资)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入账价值为: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关于委托加工方式入账成本的确认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一批物资,相关资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发出加工物资,成本80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

  贷: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费用10万元,并支付增值税1.7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③2010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执行消费税率为10%;

  A.计税基础的认定

  a.市场价格;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80+10)÷(1-10%)=100(万元);

  B.应交消费税=100×10%=10(万元);

  C.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相关分录如下:

  a.支付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

  c.出售此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不再计列消费税;

  D.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时: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借:原材料 9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0

  c.最终产品出售时,按总的应交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

  d.最后,再补交其差额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贷:银行存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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