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财政法规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2、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答疑编号020040102]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还可以撤销地方政府,而全国人大只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
2、地方政府:(1)决定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预算收入。★
来源于: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铁道、电力建设、排污费);其他收入(罚没款、规费)。
2、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重点)★★★
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的预测
(3)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多选)
(4)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单选)
(5)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注意时间考单选)
2、预算的审批
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3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3、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4、预算的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例外)
(六)决 算 (该档案保存永久)——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最后一道程序)。
1、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单选)
2、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人大常委会审批,
3、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级财政部门)、审计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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