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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监督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首先,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监督
1、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使的是普遍监督权。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其他部门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检举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一)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具体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首先,两者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2、区别: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两者的审计独立性不同;两者的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四)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1、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再监督。财政部门再监督的重点内容:(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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