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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支付结算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即开户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
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
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
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对付款人来说)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对收款人来说)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对中介组织而言)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以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类。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管理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兑、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
(一)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法律特征。依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依据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的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
(三)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四)信用卡
(五)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按汇划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 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八、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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