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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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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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