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要知识点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根
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
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
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被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蛮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①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②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③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
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
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
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等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
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的程序。办理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
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
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
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
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
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④移交清
册一般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双方各执l份,存档l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
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
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El期;(9)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i[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征人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人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牧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
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
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
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人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
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教人名称;(5)委托收教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裁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
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三)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购
货单位承付贷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
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
人。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的办理基本程序
1.开证。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素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干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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