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主要税种的归纳
财经法规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维持会计行业的有序运行是基本法律。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财经法规关于主要税种归纳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划分为三类:(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注意】标准就是对于固定资产的扣除部分
2.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与一般纳税人相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小规模纳税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注意】这里大家记忆的时候,两个对应两个。
③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注意】这里大家记忆的时候,一个对应一个,赊销和分期收款需要多次收款,所有有约定按照约定。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境内: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顾老师顺口溜: 3建文体电
2.金融保险业、部分服务业(非生产性)、转让无形资产(仅指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顾老师顺口溜:5金转销务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顾老师顺口溜:520我爱你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一般来说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可以按次纳税。顺口溜5个5,5的倍数
【注意】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注意】“金融业+外企代表”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注意】批发销售卷烟是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共l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另外,应征消费税的白酒和卷烟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注意】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计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一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b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
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③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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