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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

时间:2024-09-17 14:39:31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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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常见纳税税种处理问题

  国外在国内的办事处无经营要否缴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哈萨克斯坦贸易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无经营所得,只有办事处主任一名,国外总公司会在固定时间打款(美元结为人民币)作为工资,其余没有任何收入,只是了解国内市场行情,我公司是否应该归为缴所得税企业?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没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不用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指定企业如何缴营业税

  【问】如果我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指定的企业,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针对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申报营业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中第二条规定“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即上述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失效,即不再规定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所以目前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如果企业确实发生此类业务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该视贵企业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在所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否已经扣缴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已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可以不须就该项收入再缴纳营业税;如果所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扣缴该项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贵企业应自行申报并缴纳贷款利息应缴营业税。

  出口已过海关监管期的设备应如何征税

  【问题】

  我公司有一套进口设备,是以投资的方式进口后免税使用的。现在过了5年海关监管期,想将该套设备出口。请问,出口该套设备应该免税还是按销售旧固定资产征税?

  【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三条规定,该设备只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即可享受有关政策。依据第六条规定,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另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所以上述公司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况,就可以享受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