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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常见年限规定
一般在会计日常业务中都有年限的要求,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会计业务常见年限规定的文章,欢迎大家参考!
财务软件的摊销年限的确定
【问】公司购置了一套财务软件,财务处理上一并计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否应按不低于10年处理?主管税务局人员认为,可按24个月摊销,但是提出需要按照会计准则摊销。请问此种情况应按多长时限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财务软件应属于上述无形资产,可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企业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摊销年限可为2年。
用盈利弥补亏损的年限问题
【问】企业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前一年度也是亏损,请问二季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可否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减除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申报缴税。因此,你公司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业招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问】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存货损失确认需要什么材料
【问】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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