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经支付的对价。
(1)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①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②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的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2)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3)其他情况下(超过购买日后12个月的)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②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属于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支付违约金对方只给开收据怎么办?
合同写清楚就能顺利解决,实务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延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的'话需要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有时甲方支付了违约金,乙方却开具了收据,这显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为对于乙方来说这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的。为规避甲方发票合规性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
如果因为甲方违约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话,乙方应将收到的违约金并到合同价款一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的范围有哪些?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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