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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营租赁

时间:2017-05-16 15:14:20 经营管理 我要投稿

如何理解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对于大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很多人未必能说得清楚,那么到底什么是经营租凭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释一下吧!

  一、在我国,经营租赁是《会计准则》中给租赁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如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简单推理,凡是完全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即为经营租赁。

  可见: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经营租赁概念,但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

  《合同法》中,有第13章的“租赁合同”以及第14章的“融资租赁合同”,这两者是并列关系,前者就是相对于融资租赁的其他租赁。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该办法还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他们都把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两个并列的关系,其突出的思想是:即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具有金融业务属性,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要有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相对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又是什么,是商业服务业务,

  无需审批和监管。

  三、那么,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即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吗?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并未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40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但从会计准则角度,出租人三年期限收回120万租金,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显然,其融资租赁。可见,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未必就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

  四、在我国,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反过来理解,经营租赁是实质上没有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这是从租赁交易的实质上界定的。

  而法律上是依据交易的形式来界定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突出的特征是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该设备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25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出租人三年时间仅收回75万元租金,还要承担设备余值的风险,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会计角度其是经营租赁。

  但从法律形式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该租赁是融资租赁。

  可见法律形式上的融资租赁可能是从会计角度的经营租赁。

  小结如下: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会计上的经营租赁可能是法律上的租赁,也可以是法律上的融资租赁。

  五、在发达国家,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

  纵观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的进程,租赁的演变有六个阶段:出租、简单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新产品和成熟租赁阶段,各阶段出现不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出租。其特征有:有很长的历史,期限短(少于12个月),出租人提供全面服务,资产期末返还。

  第二阶段:简单融资租赁。其特征: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协议不可撤消,全额清偿,租金定额支付,非全面服务。

  第三阶段:创新融资租赁。其特征: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具有创造性(如租金灵活安排、增加服务等),资产期末不同处理,专属租赁公司出现,租赁增长率加快。

  第四阶段:经营租赁。其特征:竞争加剧,市场发生变化,承租人越发成熟,出租人有余值风险,提供全面服务,资产返还,开拓二手市场。

  第五阶段:新产品。其特征:出现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第六阶段:成熟租赁。其特征:收购兼并频繁,市场渗透率平稳,竞争加剧、毛利下降,强调增值服务,倾向于联盟合营等。

  在国外,经营租赁是市场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它是相对与出租和简单简单融资租赁而言的,各个阶段出现不同特征。比较如下:

  出租 简单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 中长期表外或表内融资 中长期融资

  租赁投资决策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共定

  是否全方位服务 是 不是 是或不是

  租金与投资关系 非全额清偿 全额清偿 非全额清偿

  出租人风险 资产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资产风险

  期末所有权处置 退租 命运价格转让 退租或市价续租转移

  会计处理 承租人表外 承租人表内 承租人表外

  可否解约定 可以 不可 不可

  注:此表来源于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

  从发达国家租赁行业的进程演变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国外经营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将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从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小于租赁投资,即出租人承担租赁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2.国外经营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如下: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必须开辟是经营租赁赢得市场;大型制造商需经营租赁,促销其产品;承租人更愿意不全额清偿;承租人表外融资。

  3.就风险角度,经营租赁是出租服务和简单融资租赁这两个极端产品的中间产物,出租人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突出表现为资产的余值风险。

  4.从市场角度,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范畴,但它不是简单融资租赁,是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的融资租赁,他兼顾了简单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和出租服务的资产服务及回收功能。

  本文为了避免与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混淆,暂且把国外上述属于融资租赁范畴的经营租赁定义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或“经营性融资租赁”。

  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认知

  交易形式和经济实质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界定交易性质的手段。为了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经济实质时不能以交易形式为标准;为了规范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法律特征时则不能以经济实质为标准。中长期经营租赁就是法律上融资租赁、会计上经营租赁的混合体,其内含特征如下:

  1.具有法律上融资租赁的一般特征:

  (1) 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件;

  (2) 不可解约;

  (3) 中长期;

  (4) 至少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2.具有会计上经营租赁的一般特征,既不符合会计上判断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 突出的标准为非全额清偿。

  3. 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

  4.该项租赁投资的决策为承租人的决定和出租人的否决权承租人。我个人可以理解为共同决策、风险共担。(非全部风险与报酬的转移)

  5.租赁设备通常具有通用性。

  6.租金的计算仍采用利率手段。

  在史燕平 《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一书中,她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一中承租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出租人承担投资风险的非逻辑性组合,其中决策人为承租人,出资人为出租人,风险承担者也为出租人,她进而分析这种在形式上不合理的经营租赁组合,通过对物的再处置权的灵活处理,在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内在统一”的合理组合。我并不太同意上述观点,我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出租人承租人共同行使决策权,风险分担的双赢租赁形式,前期双方都对项目进行了评估,对各自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预期,进而作出了决策,最后收益和风险的结果都有自承担,并非存在非逻辑性问题。投资租赁决策由承租人的决定再有出租人行使否决权,实际上出租人也进行了决策行为,承租人在租期内由于市场变化,即使租赁物处于停工状态,承租人也要支付不可解约的非全额的那部分租金,承租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目前,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存在二种不同认识。一种是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另一种则是认为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我觉得两者都对,只是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同一问题。

  从交易实质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是经营租赁,并没有转移了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只是法律形式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形式,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

  从交易形式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只是交易实质上降低了简单融资租赁的相关标准,突出表现为非全额清偿,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

  七、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

  同简单融资租赁比较,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有融资功能,根本的区别在于出租人要承担资产余值风险。中长期经营租赁对各方参与者都有好处:

  (一)对承租人的好处:

  1.不承担余值风险。

  2.它是表外融资,财务指标优化。

  3.税负减轻。由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都是作为当期费用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相当于所得税的抵扣。

  (二)对出租人的好处

  1.扩大市场。由于市场竞争,许多租赁公司选择开展经营租赁,是保持甚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

  2.专业化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及附加利益。

  3.所得税税负减轻。租赁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使出租人的账面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又会使得出租人的所得税税基减小。

  (三)对卖主的好处

  1.加大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

  2.强化同客户的联系。由于有全程服务,特别是对租赁物的各种方式的再处置,使得卖主同客户的联系会变得十分紧密,从而可以长期保持自己稳定的客户群。

  3.增加保养良好的二手设备来源。

  从前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内含特征以及本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中长期经营租赁既是出租的创新和发展,又是简单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加上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中长期经营租赁理应成为市场的主流,其体现了租赁的本质特征,是租赁本质的回归。

  发达国家中长期经营租赁开展如火如荼、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其实践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为了适应竞争需要和盈利要求,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经营租赁业务,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具有不同程度融资特征的经营租赁。

  八、反思我国中长期经营租赁

  由于融资租赁是舶来品,在中国仅经历了20多年时间,由于种种原因,融资租赁未得到很好发展,总额仅区区几百亿人民币,总体来说还游离于国民经济之外。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还是简单融资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都没有做好,何况“中长期经营租赁”呢?估计目前还没有哪家租赁公司涉足“中长期经营租赁”,主要原因是中长期经营租赁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如下:

  (一)对融资租赁的研究和认知还不全面。尤其是“中长期经营租赁”出现以后,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和认知的难度,出现了认识上的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

  1. 把简单融资租赁视为融资租赁的全部;

  事实是,简单融资租赁只是融资租赁的初级阶段,融资租赁还包含着中长期经营租赁的高级阶段。

  2.把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等同。

  事实是,法律上从交易形式界定融资租赁,会计上从交易实质界定融资租赁,根据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被确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实际上是合同法上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和出租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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