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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从业考试辅导:商业银行法

时间:2017-11-21 16:25:59 经纪人 我要投稿

保险经纪人从业考试辅导: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本质,最基本的职能,其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账户为基础的.

  3、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它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1、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

  2、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3、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它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其中,效益性原则是三性原则中的重点,也是三性原则的首要原则。

  (六)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商业银行参加的金融关系. 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参加的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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