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销售牌照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销售牌照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销售牌照应具备的条件,欢迎阅读。
主要法规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2、《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9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1、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问: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6条,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2、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3、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在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在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3、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但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6、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7条,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合伙人条件同上述“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3、问:从业人员及高管有何特别要求?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5条及实施规定第3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高管包括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具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资质及人数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基金销售办法第15条)
4、问:取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后,在其他业务拓展方面有何天然优势?
答: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2015.10.8),报价系统参与人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展示类五种。中证报价系统(证券业协会旗下)根据申请为参与人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对于已经取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的申请机构,可以直接视为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机构,直接办理报价系统参与人创设类、推荐类或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其中创设类权限,可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并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推荐类权限,可接受发行人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在报价系统转让,并可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代理交易类权限,可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并可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5、截止目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在下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中其实不难看出,除了公司名称直接以“基金销售”命名以外,从2012年底起开始陆续出现以“财富管理”、“财富资产管理”、“财富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信息服务”字眼命名的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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