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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当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完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存档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办法。
对于申请表遗失的,如果原发证机构有留存,可以由原发证机构复印后加盖公章;如果原发证机构没有留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则为其开具《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证明其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受理范围
凡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个人人事档案中缺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属于此范围。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原发证机构,即证书上加盖公章的单位。
具体如下:
持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持有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教师进修院校。
如区县因合并、撤销,原机构不存在的,受理机构为合并后或新成立的机构。
三、办理流程
(一)持证人确认《申请表》缺失情况。
(二)持证人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到档案保管机构盖章。
(三)申请人到原发证机构提交材料。
(四)原发证机构核查材料。
(五)原发证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或申请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留存。
(六)申请人(被委托人)领取原发证机构的证明材料并自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登记表1份、备案证明或申请表复印件1份)。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则另外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委托书的签字须手写)
(二)《<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原件2份(见附件1)
(三)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1份(须为打印件,照片为电子照片,不要张贴照片,见附件2)
(五)证书签发日期为2008年以前的申请人,且为应届师范毕业生,另提交原毕业学校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如果是社会人员则由市教委、区县教委核查。
五、联系方式
1、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府大道校区综合楼503室,电话:023-62658186,传真:023-86380492)。
2、各区县教委联系方式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内容。
六、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
2、《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
3、应届师范生获取教师资格证明
1.登记表;2.备案证明;3.师范生证明(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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