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科级,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工程建设工作。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构件、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实施办法,参与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拟订及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负责指导小城镇建设,综合、协调小城镇发展工作,参与小城镇发展经费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调度、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备案等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四)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设监理、建筑装饰、建筑材料试验、预制构件、市政管网和建筑行业资质审核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全县建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企业、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指导全县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物业管理及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
(七)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承担实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从业资格、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勘察设计、建筑企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全县城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房地产业的管理;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十)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计划用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排涝等工作;参与全县的水系治理,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的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城乡风景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指导县城区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及其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园林、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建、规划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施工图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四)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村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利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六)负责制定全县建设人才的培训规划,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组织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汇总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经费的使用;对建设工程预(决)算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