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房屋征收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查。
(十一)行政审批科
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管理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二)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 37名,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基本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2.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由市水务局负责,其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水务局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两部门要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连接。
3.工程建设行业的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的地方标准由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
(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市规划和建设局管理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三)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市属建管所)整体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南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文稿草拟与审核、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机关后勤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种专项资金;承担局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财税、价格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落实;组织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执法监察科(信访科)
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批;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信访件的受理和来访人员的接待。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指导县(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指导县(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县(市)房地产市场建设;指导县(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负责有关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房地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监督执行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外来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活动的行政执法。
(六)城市建设科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安设施(红绿灯、物理隔离栏、标志标牌、斑马线等)、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轻轨、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设计方案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建专项维护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活动氛围营造;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设计与科技科(节能墙改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市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九)风景园林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报批的具体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核报批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房屋征收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查。
(十一)行政审批科
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管理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二)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三)市政公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用事业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的燃气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燃气经营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产项目建设工程亮化审批及监管、传达并保证亮化按时开通工作;负责城市各类地下管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住建局所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营监督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