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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7-06-06 14:40:58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监管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管工作。

  3.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

  2.强化全市用水安全监管工作。

  3.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供热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

  4.强化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四)划出的职责。

  1.将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土地储备局。

  2.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燃气经营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将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将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5.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将防空地下室拆除、报废审批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7.将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的需要有影响防空地下室安全行为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将在防空地下室进行经营活动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工程建设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制定银川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规程,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建设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银川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监督、指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及老旧小区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形式。

  (五)制定银川市建设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对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六)制定全市民防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

  (七)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城市亮化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排水、铁路道口、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

  (九)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其它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平战转换和平战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审查确认房屋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对全市各类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担保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新建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管理,登记备案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十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和供热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住宅小区(包括零散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供用热能行为。

  (十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维护,稳步推进直管公房的出售;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的出售及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负责管理全市房改、物业专项维修、供热保障统筹等有关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

  (十四)建立商品住宅性能管理制度,推广应用住宅建设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住宅产品的综合质量;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民防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制定人防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协调利用当地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七)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审核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培育和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

  (十八)依法对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十九)负责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供热管理企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为制定房地产发展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定额标准;组织制定银川市建设工程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