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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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机构设置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二)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周转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统筹规划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适合区情的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性标准,制订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建材行业微观管理的责任。
(十一)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稽查工作,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统计系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市)、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按照自治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厅管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的收费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区域合作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下设秘书科、计财科和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