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设立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0]76号)文件设立内设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建设局、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住建系统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五)加强住房和建设信息管理。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六)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指导,推动全区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七)根据《关于印发<江门新会区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移交方案>的通知》(新机编[2012]69号)文件:
1、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划入城管局;
2、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的职能划入区城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全区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落实房屋政策;负责城市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房屋拆迁管理;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提出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城市建设的相关责任。参与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指导协调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协助实施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维稳、督办、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协助实施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二)产权管理股。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等房地产监管职能(具体工作包括:商品房网签管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商品房现售管理)。
(三)房屋管理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担贯彻落实有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检查、指导房屋租赁和房管所的业务工作;审核直管公房维修计划;负责公房维修;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管理白蚁防治工作;负责住宅管理、房屋征用拆迁,调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四)物业管理股。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区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
(五)城市建设股。拟订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建设实施办法;负责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实行宏观调控;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审批发放全区《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问题楼盘处置;指导“城中村”改造。
(六)村镇建设股。指导宜居城乡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督导村庄整治及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七)建筑管理股(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和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的监督指导;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制度;监督指导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受理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建筑边坡及挡土墙(住宅、楼宇建设形成的边坡及挡土墙)的监管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监督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的审查;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广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工作;负责查勘、检测、鉴定市区房屋。
(八)财会管理股。负责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责任指标;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股职领导职数13名。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建设、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根据新委[2010]3号文件精神,城市建设、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暂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待省政府对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主体资格批准后,划入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关于燃气管理职责。根据新委[2010]3号文件精神,燃气管理职责暂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待省政府对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主体资格批准后,划入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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