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设立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建筑业、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地方性管理规定和办法,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四)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制定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八)监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
(九)负责城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
负责机关党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保卫等工作;承办机关及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报账和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承办机关及系统干部考核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建筑业、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与报批;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编;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公开与咨询服务工作。
(三)质量安全科
负责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和业务指导。
(四)建筑业管理科
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竣工备案、建设监理、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制品企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全市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负责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行业专业技能培训。
(五)城乡建设科
指导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市场准入及资质机构审查和资质申报、年检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全市重点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建设与保护管理;负责村镇建设各项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核定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5名,副科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继续承担现有职责。
(二)将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由隶属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改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三)下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市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小城镇建设研究服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设计院以及相关建筑企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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