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规划局、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市政设施的新建、改造建设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将技术性、服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3、将行业评比、评优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2、加强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组织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有关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验收,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拟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负责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信息化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和协调局系统电子政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相关政策。
(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的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指导监督市属公产房管理工作。
(四)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五)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海洋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面积核定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参与处理违法用地案件。
(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大中型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环境艺术与城市设计管理科。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城市设计指引;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设计方案、环境景观规划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负责生态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街头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城市色彩、城市夜景、城市小品等各类环境艺术要素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建筑与街区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九)交通与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或参与编制交通、道路、轨道、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综合规划及各层次市政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市政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验收备案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造价咨询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造价咨询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指导监管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承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城市更新和村镇规划建设科。
负责编制城市更新改造(含市政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相关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村镇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受理登记建设项目申报事项,并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分发送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申报事项的跟踪催办工作;负责有关证照的发放登记。
(十六)人事监察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或指导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横琴规划分局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0名(正科级16名、副科级1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调整。
原市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人员划转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组建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8〕17号)、《关于设立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通知》(珠机编〔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原市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基建科加挂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改挂在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市政科,其职责一并划转,并从原市建设局划转4名人员及其编制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关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市政府工程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平衡后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派出机构。
原市规划局下属香洲分局、金湾分局、斗门分局、高新区分局、高栏港分局、万山分局成建制划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派出机构,并分别更名为香洲规划分局、金湾规划分局、斗门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栏港规划分局、万山规划分局,负责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下属单位。
原市规划局和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其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珠海市海城路32号
邮政编码:519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