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能水平较高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鼓励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应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及规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鼓励12层以下(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但未按有关太阳能标准设计建造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九条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第三十六条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单位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绿色建筑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七章 执法和宣传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牵头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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